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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年授衔整体总结
一、授衔时间
1955年2月8日,包括军官军衔制有关内容的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》,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,由国家主席毛泽东颁布实施。
8月11日,国防部长彭德怀、总政治部主任罗荣桓下达了《关于军士和兵评定军衔的指示》,规定了士兵军衔的内容,全军评定军衔的工作正式展开。
1955年9月27日,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,通过了《关于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决议》。
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55年10月1日起,开始佩带军衔肩章、军兵种和勤务符号,并按新的服装制式着装。
1965年5月1日,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九次会议通过了《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》,实行了10年之久的军衔制度即告取消。
二、军衔设置
1955年实行军衔制时,共设6等19级,即:
元帅2级: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。
将官4级:大将、上将、中将、少将。
校官4级: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。
尉官4级:大尉、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
军士3级:上士、中士、下士。
兵2级:上等兵、列兵。
但实际授衔时,应毛泽东本人的要求,大元帅衔空缺未授;增加授予准尉军衔,这是考虑到当时我军有十几万副排级干部,军委决定暂时增加准尉衔,以解决副排级干部的衔称问题。
三、 授衔人数
1955年首次授衔时,共授予
元帅10名,
大将10名,
上将55名,
中将175名,
少将802名,
此后1956年至1963年补授上将2名,中将2名,少将4名,1960年到1964年间由大校晋升为少将军等衔的有554名。这样,到1965年5月取消军衔时,共计授予将官以上军衔1614人,其中元帅10名、大将10名、上将57名、中将177名,少将1360名,这些人被全国人民尊称为开国将帅。
四、编制军衔及排列
上将及其以下的将官,其名单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是以将军们当时在军队的任职职务,按照各大军事单位的顺序排列,依次是国防部、军委各总部、军种、兵种、军事院校、大军区、志愿军等各大军事单位。其中军事院校和军兵种的次序略有变动。中将和少将的排列顺序在大军区仍按原6大军区:西北军区、西南军区、华东军区、中南军区、华北军区、东北军区来进行。同时,少将在系统单位内按照职务级别:准兵团级、正军级、副军级、准军级、正师级等,分别依次排序。
1955年的军官服役条例明确规定:“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,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军衔。”国防部1956年下发了《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表》,规定军官编制军衔为一职一衔和一职二衔。
总参谋长、总政治部主任、总后勤部长、军兵种司令员、军兵种政委授予上将至大将军衔;国防部副部长、副总参谋长、总政治部副主任、总后勤部副部长,沈阳、北京、南京、济南、广州、武汉军区司令员、政委,军兵种副职,军事、政治学院副职,兵团司令员、政委授予上将至中将军衔;
新疆、西藏、成都、兰州、昆明、内蒙古军区司令员、政委,其他军区、兵团副职,军兵种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,军区海、空军司令员、政委授予中将至上将军衔;
军长、政委,省军区司令员、政委,新疆、西藏、成都、兰州、昆明、内蒙古军区副职,其他军区、兵团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授予中将军衔;
新疆、西藏、成都、兰州、昆明、内蒙古军区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,军区海、空军副职,海军基地司令员、政委,其他军区、兵团、军兵种副参谋长、政治部副主任、直属部部长授予中将至少将军衔;
新疆、西藏、成都、兰州、昆明、内蒙古军区副参谋长、政治部副主任,军区海、空军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,省军区副司令员,副军长、副政委、军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,授予少将至中将军衔;
省军区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,师长、政委,军分区司、政、政治部主任授予少将至大校军衔;
海军水警区司令员、政委,总部各下属处处长,军兵种司、政、后下属部(处)长授予大校至少将军衔;
副师长、副政委、师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,省军区副参谋长、政治部副主任,军副参谋长、政治部副主任,军分区副司令员、副政委、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授予大校至上校军衔;
军区海、空军司令员、政委、后下属处处长授予上校至大校军衔;
团长、政委授予上校军衔;
师副参谋长、总部一级参谋、助理员授予上校至中校军衔;
军司、政各处处长,军兵种及部分军区科长授予中校至上校军衔;
总部、军兵种的副科长,军分区各科科长、二级参谋授予中校至少校军衔;
师司、政各科长,军司、政各副处长,200个床位医院院长、政委授予少校至中校军衔;
营长、教导员,空军大队长,团副参谋长、后勤处主任,三级军舰舰长,三级参谋授予少校军衔;
师后勤各科科长授予少校至大尉军衔;
空军团领航主任,四级门诊部主任授予大尉至少校军衔;
连长、指导员授予上尉至大尉军衔;
四级舰艇长,五级参谋授予上尉军衔;
空军大队军械、特设主任授予上尉至中尉军衔;
副连长、副指导员授予中尉至上尉军衔;
五级舰艇长,空军中队军械、特设、机械师授予中尉至少尉军衔;
排长授予少尉至中尉军衔;
空军副驾驶,50瓦电台台长授予少尉军衔。
但由于首次授衔,评衔条件掌握较严,至使评衔结果普遍存在实际军衔低于编制军衔一到两级的现象。如:军长的编制军衔是中将,而68名在职的军长、政委中,除2位军长(陈明仁、董其武)被授予上将衔外,其余的只有5人(陈康、吴瑞林、张天云、曾泽生、饶子健)被授予中将军衔,59人被授予少将军衔,还有2人(梁金华、刘宣)被授予大校军衔,低于编制军衔者占89.7%。师长的编制军衔是少将,但73名在职的师长、政委中,只有3人被授予少将军衔,70人被授予大校军衔,占95.9%。而且,由于授衔后不少军官又得不到正常晋级,致使这一现象有增无减。
1960年,国防部重新制订了《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表》,取消了一职一衔的规定,改设一职多衔,大多数职务设三衔,实际上,主要是将原编制军衔的下限降低了一、两级。
五、军衔的种类区分和军衔称谓
1955年军衔制对军官的区分比较复杂,按专业勤务分为指挥、政治、技术、军需、军医、兽医、军法和行政等8类。指挥和政治军官中,又按军兵种分为若干类。各类军官军衔等级如下:
1、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步兵军官:少尉至大将。
骑兵军官:少尉至大将。
炮兵军官:少尉至大将。
装甲兵军官:少尉至大将。
工程兵军官:少尉至大将。
铁道兵军官:少尉至大将。
通信兵军官:少尉至大将。
技术勤务军官:少尉至上将。
公安军军官:少尉至大将。
海军军官——海上军官:少尉至大将。
海岸军官:少尉至上将。
2、技术军官:少尉至上将。
3、军需军官:少尉至上将。
4、军医军官:少尉至上将。
5、兽医军官:少尉至上将。
6、军法军官:少尉至上将。
7、行政军官:少尉至大校。
海军海上军官及技术、军需、军医、兽医、军法、行政军官的名称前,均冠以军种及专业勤务名称,构成这些军官的军衔称为,如海军中尉、技术少校、军法上将等。其他军兵种军官,规定只在将军军衔前冠以军兵种名称,如步兵少将、公安军中将、空军大将等。校官以下人员,无专业衔称,直接称谓其军衔。
六、军官军衔的批准与授予权限
1955年军衔制对军官军衔的批准与首次授予权限规定得较高。
军官军衔首次授予权限:元帅由国家主席、将官由国务院总理、校官和尉官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。
军官晋衔批准权限:少尉、中尉、上尉晋级,由方面军和一级军区司令员和政委命令授予;大尉、少校、中校、上校晋级,由国防部命令授予;元帅军衔,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,由国家主席命令授予。
由于我军规模较大,中央军委将第一次授予少尉军官和大尉、少校军官的晋级交由各大军区级首长代国防部部长审批,奉国防部长命令公布。
七、军衔标志
在1955年实行的军衔制中,我军的肩章、领章和各种符号等识别标志的设计方案,主要参考了苏军。其中肩章71种(校级以上军官又分为常服肩章和礼服、大衣肩章两个系列),领章29种。除陆、空军士兵的领章表示佩带者军衔级别外,其余各级军官、海军士兵(军衔标志为肩章)及专业军士的领章只能同肩章配套使用,本身没有军阶表示。1958年1月28日,经国务院批准,国防部再次发布命令,对肩章、领章、帽徽等作部分改变:肩章改为节日和集会及外交场合佩带,平时只佩带加缀有军衔级别符号的领章。